第二个是南阳郡人,还是“盗杀”,不过不是案犯动的手,而是教唆“年幼”。
“年幼者”心智未全,按照律令,若“年幼者”犯罪,会从轻处罚,但对教唆犯却是要处以重刑的。先秦时,类似这种“教唆盗杀”的罪犯会被处以最酷烈的刑罚之一:“磔刑”。前汉景帝年间,废除了磔刑,改为弃市。
第三个仍是南阳郡人,犯的是“斗杀”。斗杀即在打架、争斗中误伤人命。(本章未完,请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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