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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部由霓虹公司东宝投拍的电影,而金刚的版权,是我们雷电华授予的,从那天开始,我们雷电华便一直和东宝保持着合作。”
“所以……”
“罗恩·米勒之前售卖《哥斯拉》的行为,其实也是侵权的。”
“《哥斯拉》在北美的名字、商标和故事,又或者说是排他权,那都在我们雷电华的手中,我们可以提起诉讼,让世嘉拿不到一分钱。”
《金刚》诞生于一九三三年,在拍摄了两部电影之后,优秀的电影效果获得了霓虹东宝的关注。可能是因为霓虹人的大脑构造和其他人不一样吧,在发现金刚的战斗力和哥斯拉相仿后,东宝便想让它们打上一架。
于是乎,他们便和雷电华沟通,拿到了《金刚》的拍摄授权。
紧接着,他们便在六二年捣腾出了一部奇葩电影——
《金刚大战哥斯拉》。
由于在谈判时,双方并不知道《金刚》售价几何,而且《哥斯拉》在北美卖的不错,想要将《金刚大战哥斯拉》引入北美的雷电华便以交换授权的方式与东宝达成了合作。所以,当此情形出现后,雷电华便拿到了哥斯拉在北美的所有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世嘉敢在北美售卖《哥斯拉》?
噢!
这真的是找锤!
实际上,早在今年年初,当雷电华得知,世嘉和华特·迪士尼联手,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后,它们就已经想要提起诉讼,将两个憨批摁进土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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