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些。
边沁法官宣读下面的判词:
“本案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在本年五月十五日被告给原告去信,要求原告在原告房屋的内部装修上给予‘全权作主’,否则即解除合同关系。原告于五月十七日答复如下:‘现在根据你的要求,由你“全权作主”但要跟你说明在先,就是房子完全装修好,交割的时候,全部费用,包括你的酬金在内(这是我们谈好的),不能超过壹万贰千镑。’被告在五月十八日答复这封信:‘如果你以为我在屋内装修这种精细工作上会受到你钱数的约束,恐怕你想错了。’五月十九日原告去信如下:‘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信中说的数目你超出十镑二十镑甚至于五十镑的话,会在我们之间成为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你可以根据这封信的条件“全权作主”我并且希望你能勉力完成屋内的装修。’五月二十日被告简短答复说:‘行。’
“在完成上述装修时,被告拖欠和花费的款项使全部费用达到一万二千四百镑,此项费用已俱由原告付清。原告此次提起诉讼在于要求被告赔偿其超出一万二千零五十镑之外的三百五十镑;据原告声称,根据双方通信,全部费用以一万二千零五十镑为最高额,在此数目之外,被告即无权支付。
“目前须要本法官决定的问题是被告应否赔偿原告这笔款项。在本法官看来,是应当赔偿的。
“原告在信中实际上等于说:‘在屋内装修上可以由你“全权作主”如果你在全部费用上不超过一万二千镑,你至多只能超过五十镑,否则你就不是受我的委托,我就要你赔偿。’我不大明白,如果原告根据被告的合同,拒绝偿付,根据当时的情况,会不会如愿以偿;但是他没有采取上述步骤。他偿付了,又根据被告合同上的条件向被告提出赔偿。
“在本法官看来,原告是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款项的。
“有人为被告辩护,企图证明双方通信并未限制或意图限制建筑费用。如果是这样的话,原告就没有理由在信上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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